保险公司公开指标对照台INSURERHUB.CN · 偿付能力与投诉公开数据

偿付能力充足率 100% 和 50% 这两条线是什么意思

解读 · · 依据查证于 2026-09-22

翻开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主要指标」一节最先出现的就是两个百分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给它们各画了一条线——核心 50%,综合 100%。这两条线的来历、各自管的是什么,都写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1 年第 1 号)里。

两条线出自同一条

第八条 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八条,查证于 2026-09-22

注意这是「同时符合」:三项里任何一项不满足,就是「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所以 50% 和 100% 不是二选一,风险综合评级也是独立的一道门槛,后面单独说。

分母相同,分子不同

两个充足率的分母都是最低资本——监管按公司承担的保险、市场、信用等风险,要求它至少应当持有的资本数额。区别在分子: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六条,查证于 2026-09-22

实际资本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规则第 1 号第四条),它由两部分组成:

第二十九条根据资本吸收损失的性质和能力,保险公司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一)核心资本是指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核心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和核心二级资本。(二)附属资本是指在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附属资本分为附属一级资本和附属二级资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 第二十九条,查证于 2026-09-22

所以两条线的含义可以这样读:

  • 综合 100%:公司所有能吸收损失的资本加起来,至少要等于最低资本。低于 100%,意味着连监管要求的最低数额都凑不齐。
  • 核心 50%:在这些资本里,「持续经营时也能吸收损失」的核心资本,至少要覆盖最低资本的一半。附属资本只在破产清算时才能吸收损失,不能无限替代核心资本。

举一个整数算例(本站虚构,只为演示公式):最低资本 100 亿元、核心资本 60 亿元、附属资本 50 亿元,则核心充足率 60%,综合充足率 110%,两条线都过;若附属资本不变而核心资本降到 45 亿元,综合充足率仍有 95%——这时两条线同时失守。反过来,如果核心资本 45 亿元、附属资本 70 亿元,综合充足率 115% 看上去宽裕,但核心 45% 低于 50%,依然不达标。

从两个数看资本结构

因为分母相同,用核心充足率除以综合充足率,就得到核心资本占实际资本的比例;1 减去它,就是附属资本的占比。这是本站按第六条的定义做的换算,不是报告里的原文数字。拿本站收录的三家 2026 年第 2 季度数据算一下:

公司核心充足率综合充足率附属资本约占实际资本
鼎和财险463.80%477.32%2.8%
太平人寿127.77%215.14%40.6%
建信人寿80%129%38.0%

三家都在两条线之上,但资本结构差别很大:有的几乎全是核心资本,有的四成左右是附属资本。只看综合充足率会漏掉这层差别,这也是监管单独给核心资本画一条线的原因。原始数字与原文链接见全部数据

踩线之后,监管必须做什么

低于任一条线,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四项「应当」采取的全部措施: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采取以下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全部措施:(一)监管谈话;(二)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三)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四)限制向股东分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查证于 2026-09-22

同条还列了可以视情况采取的第(五)至(十二)项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和商业性广告等;措施之后仍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可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措施。全文见指标怎么读

60% 和 120% 是另一回事

有时会看到「核心 60%、综合 120%」的说法。它们出自第二十三条,是数据核查的重点范围,不是达标线: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查证于 2026-09-22

也就是说,充足率在 50%–60% 或 100%–120% 之间的公司仍然达标,只是它报送和披露的偿付能力数据会被重点核查。

充足率达标,不等于偿付能力达标

第八条的第三项是风险综合评级在 B 类及以上。评级由监管机构评定,除了两个充足率,还看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第十九条银保监会按照偿付能力风险大小将保险公司分为四个监管类别:(一)A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小的公司。根据风险由小到大进一步细分为AAA类公司、AA类公司、A类公司。(二)B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公司。根据风险由小到大进一步细分为BBB类公司、BB类公司、B类公司。(三)C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较大的公司。(四)D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严重的公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第十九条,查证于 2026-09-22

C 类、D 类的定义里都写了「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充足率过线、评级落到 C 类,同样是不达标公司,第二十七条对这类公司另有针对性监管措施。B 类虽然达标,规则第 11 号第二十四条也允许监管采取风险提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整改等措施。

读数时的三点提醒

  1. 看报告期。偿付能力是季度数据,本站每个数都标了报告期(琥珀色标签)。评级在报告里写的是上一季度的评价结果,两者期次不同。
  2. 看是否过线,而不是比谁更高。监管规定写的是达标条件。充足率高低还受业务规模、业务结构等影响,本站不据此给公司排名(这一条是本站的说明,不是法规原文)。
  3. 回原文核对。表格里的数字都照原文抄录并附链接,有疑问以公司披露的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