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径与出处 · 查证于 2026-09-22
指标怎么读
首页表格里的每一项指标、每一条达标线,都能在下面找到原文。引文逐字摘自金融监管总局官网上的规定与规则正文;条款号按原文。最后单列「本站归纳」——法规里没有原话、是本站为了并排展示而做的约定。
| 指标 | 怎么算 | 达标线 | 出处 |
|---|---|---|---|
|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 核心资本 ÷ 最低资本 | 不低于 50% | 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 |
|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 实际资本 ÷ 最低资本 | 不低于 100% | 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 |
| 风险综合评级 | 监管机构每季度评定 A/B/C/D | B 类及以上 | 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则第 11 号第十九条 |
三项指标与达标线
- [1]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 第六条
第六条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最低资本,是指基于审慎监管目的,为使保险公司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应对各类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所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核心资本、实际资本、最低资本的计量标准等监管具体规则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站用于:三项指标的定义:核心=核心资本/最低资本,综合=实际资本/最低资本,评级=综合风险评价。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62016&itemId=928 查证 2026-09-22 - [2]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 第八条
第八条 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本站用于:对照表「对照三条达标线」一行的全部依据:核心不低于50%、综合不低于100%、评级B类及以上。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62016&itemId=928 查证 2026-09-22 - [3]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 银保监发〔2021〕51号 附件 ·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银保监会按照偿付能力风险大小将保险公司分为四个监管类别:(一)A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小的公司。根据风险由小到大进一步细分为AAA类公司、AA类公司、A类公司。(二)B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公司。根据风险由小到大进一步细分为BBB类公司、BB类公司、B类公司。(三)C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较大的公司。(四)D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严重的公司。
本站用于:评级细分:A类含AAA/AA/A,B类含BBB/BB/B;表中「AA」「BBB」等归入哪一类按此条。
https://www.nfra.gov.cn/chinese/docfile/2022/63efc14b72274771bd29966798bbecdd.pdf 查证 2026-09-22 - [4]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评估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结合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进行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并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风险综合评级具体评价标准和程序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业发展情况和监管需要,细化风险综合评级的类别。
本站用于:风险综合评级分A、B、C、D四类,由监管机构评定,不是公司自评。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62016&itemId=928 查证 2026-09-22 - [5]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 银保监发〔2021〕51号 附件 ·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每季度结束后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进行一次分类监管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并对特定类别公司依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本站用于:评级每季度评一次,所以报告里写的是上一季度的评价结果,表中单列评价期。
https://www.nfra.gov.cn/chinese/docfile/2022/63efc14b72274771bd29966798bbecdd.pdf 查证 2026-09-22
资本口径:分子与分母
- [6]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 · 银保监发〔2021〕51号 附件 · 第四条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实际资本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
本站用于:实际资本=认可资产-认可负债(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分子)。
https://www.nfra.gov.cn/chinese/docfile/2022/3dc3532b8e8743bebbd8c080c2edc0af.pdf 查证 2026-09-22 - [7]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 · 银保监发〔2021〕51号 附件 ·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根据资本吸收损失的性质和能力,保险公司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一)核心资本是指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核心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和核心二级资本。(二)附属资本是指在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附属资本分为附属一级资本和附属二级资本。
本站用于: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的区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只用核心资本)。
https://www.nfra.gov.cn/chinese/docfile/2022/3dc3532b8e8743bebbd8c080c2edc0af.pdf 查证 2026-09-22 - [8]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 · 银保监发〔2021〕51号 附件 · 第四条
第四条最低资本是指基于审慎监管目的,为使保险公司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以应对各类可资本化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本站用于:最低资本的定义(两项充足率的分母)。
https://www.nfra.gov.cn/chinese/docfile/2022/0923ff1e39384a72aeccca24930ad40d.pdf 查证 2026-09-22 - [9]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 · 银保监发〔2021〕51号 附件 · 第五条
第五条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由三部分组成:(一)可资本化风险最低资本,即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对应的最低资本;(二)控制风险最低资本,即控制风险对应的最低资本;(三)附加资本,包括逆周期附加资本、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附加资本以及其他附加资本。
本站用于:最低资本由可资本化风险、控制风险、附加资本三部分组成。
https://www.nfra.gov.cn/chinese/docfile/2022/0923ff1e39384a72aeccca24930ad40d.pdf 查证 2026-09-22
不达标、临界与评级偏低时
- [10]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采取以下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全部措施:(一)监管谈话;(二)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三)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四)限制向股东分红。中国银保监会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采取以下第(五)项至第(十二)项的措施:(五)责令增加资本金;(六)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七)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八)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九)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十)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十一)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十二)中国银保监会依法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认为必要的其它监管措施。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由中国银保监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中国银保监会可以视具体情况,依法授权其派出机构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本站用于:低于50%或100%时监管必须采取的措施,用于解释两条线的后果。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62016&itemId=928 查证 2026-09-22 - [11]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以下偿付能力数据核查机制,包括:(一)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二)每季度对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三)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
本站用于:60%/120%是重点核查线,不是达标线;本站不据此标注任何公司。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62016&itemId=928 查证 2026-09-22 - [12]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本站用于:充足率达标但评级为C、D类时同样有监管措施,说明评级是独立的一条线。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62016&itemId=928 查证 2026-09-22 - [13]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 银保监发〔2021〕51号 附件 ·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对B类公司,银保监会可根据公司存在的风险,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风险提示;(二)监管谈话;(三)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四)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五)要求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
本站用于:B类公司也可能被采取风险提示、监管谈话等措施,说明B类只是达标线,不是「没有问题」。
https://www.nfra.gov.cn/chinese/docfile/2022/63efc14b72274771bd29966798bbecdd.pdf 查证 2026-09-22
季度报告摘要的披露
- [14]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每季度公开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的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上市保险公司应当同时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信息披露规定。
本站用于:本站只收录公司按此条每季度公开披露的季度报告摘要。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62016&itemId=928 查证 2026-09-22 - [15]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 银保监发〔2021〕51号 附件 · 第八条
第八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公司信息;(二)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三)基本情况;(四)主要指标;(五)风险管理能力;(六)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七)重大事项;(八)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九)外部机构意见;(十)实际资本;(十一)最低资本。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披露第(一)项至第(九)项的内容。其中,保险公司在披露“(二)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信息时,不需披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第十三条所要求的签字、盖章等内容。自保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披露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的内容。
本站用于:季度报告摘要的十一个组成部分;充足率在「主要指标」,评级在「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https://www.nfra.gov.cn/chinese/docfile/2022/0e20d699cc7749a9ae42c5d0d9c7149b.pdf 查证 2026-09-22 - [16]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 银保监发〔2021〕51号 附件 ·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非上市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上市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在第1季度和第3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在披露半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披露第2季度和第4季度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
本站用于:披露时限:非上市公司季末后30日内;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第2、4季度随半年报、年报披露。解释为什么各家二季度摘要挂出日期不同。
https://www.nfra.gov.cn/chinese/docfile/2022/0e20d699cc7749a9ae42c5d0d9c7149b.pdf 查证 2026-09-22 - [17]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 银保监发〔2021〕51号 附件 ·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上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银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在官方网站发布信息的同时,以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进行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在官方网站上设立专栏,统一披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
本站用于:公司官网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都要披露;公司官网打不开时本站才用协会平台同一份报告。
https://www.nfra.gov.cn/chinese/docfile/2022/0e20d699cc7749a9ae42c5d0d9c7149b.pdf 查证 2026-09-22 - [18]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 银保监发〔2021〕51号 附件 ·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能按时公开披露偿付能力信息的,应当在规定的公开披露期限之前,在公司官方网站首页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及预计披露的时间。延迟披露的时间不得超过15日。
本站用于:不能按时披露须在官网首页说明原因,延迟不超过15日;官网长期没有新摘要的公司,本站如实写「未取得」。
https://www.nfra.gov.cn/chinese/docfile/2022/0e20d699cc7749a9ae42c5d0d9c7149b.pdf 查证 2026-09-22 - [19]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 银保监发〔2021〕51号 附件 ·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时,所披露的信息仅限于本公司信息,不得与其他保险公司的信息进行对比。
本站用于:这条约束的是保险公司自己的披露;本站作为第三方并排展示时同样不做优劣对比,只列原数。
https://www.nfra.gov.cn/chinese/docfile/2022/0e20d699cc7749a9ae42c5d0d9c7149b.pdf 查证 2026-09-22
现行规则的施行
- [20]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同时废止。
本站用于:现行规定的施行日期(2021年3月1日),2008年旧规定同时废止。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62016&itemId=928 查证 2026-09-22 - [21]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 · 银保监发[2021]52号 · 正文首段
经研究,决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保险业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站用于:2022年第1季度起按规则Ⅱ(偿二代二期)编报,本站收录的2026年数字都是这一口径。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27902&itemId=928 查证 2026-09-22
本站归纳
以下几条是本站的取数与展示约定,不是法规原文。
以查证日在公司官网能打开的最新一期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为准。查证日各家最新一期均为 2026 年第 2 季度;官网长期没有新摘要的公司,不用旧期数字顶替,写「未取得」并在说明里写清最后一期是哪期。
改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信息披露平台上同一公司同一期的摘要,并在该公司的说明里注明。两处都取不到才写「未取得」。
照原文精度显示:原文只写到整数百分比的,不补小数;同一份报告不同章节精度不同时,采用精度更高的那一处并注明。
报告里写「AA」「AA类」「AA级」「A类AA级」都归入 A 类;「BBB」「BB」「B」归入 B 类。归类依据是规则第 11 号第十九条的细分,写法本身以原文为准。
只是把公司自报的三个数与第八条的三条线逐项比较,写「符合」「未达」或「未取得」。是否达标以监管认定为准,本站不做认定,也不据此打分。
收录查证日能找到的最近一期按公司列示的全国通报。该通报是 2023 年第一季度,距今较久,只作为历史记录并排展示,不与 2026 年的偿付能力数字混在一起解读。
投诉通报附表只写公司简称(如「平安财险」「众安在线财险」),与本站公司全称的对应由本站按简称判断,已在说明里标出。